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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减排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8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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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(VOCs减排工作的通知

 

     各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,滨海区建设交通局、保税区建设管理局、潍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、经济区市政管理局、峡山区监督站,局发展中心:

根据全市优良天数提高目标,6-9月优良天需达86天以上,通过空气质量分析日报,我市臭氧污染防治形势严峻。为有效减轻夏季臭氧污染,降低建筑工地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的排放,结合实际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严格建材选用源头管控

(一)工程项目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(GB50325)、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18582-2008)与《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24408-2009)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。 工程项目选用胶粘剂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18583)、《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》(GB30982)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。

(二)鼓励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、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;需防腐处理的各类钢结构构件、铸铁管、焊接钢管,建议集中场外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;利用BIM技术对各类管道、管线进行综合排布,建议管道支架现场测量、场外加工,防腐处理完毕后再进场等。鼓励工程项目优化施工组织设计,减少施工现场喷涂、刷漆工作环节,降低施工现场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的排放。

二、严把建材进场检验关口

(一)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和质量巡查环节严格把控,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涂料、胶粘剂应立即要求退场。

(二)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涂料、胶粘剂的材料进场检验,按要求进行抽检,做好台账记录;加强后续自查、巡查,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涂料、胶粘剂应立即退场、不得使用;把是否使用合格的涂料、胶粘剂纳入到相关方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,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序不予验收通过。

三、严格施工过程监督管理

(一)施工现场严禁露天喷漆,焊接作业必须采取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。

(二)规范施工现场材料管理。涂料、胶粘剂、水性处理剂、稀释剂和溶剂等必须密闭保存;使用后的余料应及时封闭存放,废料及时清出;用毕的废弃容器及时回收处理,不得露天堆放。

(三)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。

四、实行夏季生产调控措施

(一)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工程施工时间,根据环保要求,结合我市气候状况,涉VOCs排放的施工工序尽量避开7至9月夏季高温季节。

(二)涉VOCs排放工序实行错峰作业。调整大中型装修工程、外墙粉刷工程作业时间,严禁高温时段(10时-17时)进行墙体喷涂、各类管道与构件防腐喷涂、围栏喷(刷)油漆及切割焊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施工作业。

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将挥发性有机物(VOCs)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内容,严禁建筑工地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。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改正,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,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停工整顿、通报批评或移交行政处罚,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市住建局质安科

2020年7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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